(2020)皖160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20-05-21
案件名称
刘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皖160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犯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9月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岳德辉,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20)237号起诉书,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及其辩护人岳德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刘伟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亳州市魏武大道汤陵公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刘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7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刘伟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刘伟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亳州市魏武大道汤陵公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刘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7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颜承尧二〇二〇年四月是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李灿书记员张晓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