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甘0724执2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20-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开红与被执行人方三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顾开红;方三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24执2126号申请执行人:顾开红,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方三胜,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顾开红与被执行人方三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结案,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方三胜给付申请执行人顾开红欠款466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本案受理费482.5元,由被执行人方三胜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三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开红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606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送达。2.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4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反馈未发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3.2020年4月2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4.2020年4月2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5.2020年4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7082.5元,执行费606元,案件款到位2000元,剩余案件款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少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