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新儒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儒商初字第22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俞 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