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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天天××门××有限公司与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天天××门××有限公司,江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330号原告:嘉兴市天天××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梧桐街道××东新区××路东侧××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人民南路清晏小区××楼。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天天××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浦区,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移送至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8月26日订立的木门定作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定作木门窗业务一批,原告系承揽方,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故本院管辖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