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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爱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李尔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陈爱娥,李尔龙,柯银莲,朱清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包观立。委托代理人许方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娥。委托代理人柯荣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尔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银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清德。委托代理人陈维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收到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上诉不成立处理,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