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台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制××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台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制××司,潘某某,黄甲,黄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玉环县××××号。负责人郏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某某。被告台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村。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被告台州××制××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黄甲。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台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制××司、潘某某、黄甲、黄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台州××制××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陈业琴的行为涉嫌犯罪,现该案移交公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