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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台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制××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台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制××司,潘某某,黄甲,黄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玉环县××××号。负责人郏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某某。被告台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村。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被告台州××制××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黄甲。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台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制××司、潘某某、黄甲、黄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台州××制××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陈业琴的行为涉嫌犯罪,现该案移交公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