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文伟与童昌智、朱友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伟,童昌智,朱友芳,楼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傅文伟,东街道后成二区25幢5号。委托代理人孟卫华,浙江省金华市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昌智,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长春三街71、73、75、77号。被告朱友芳,长春三街71、73、75、77号。被告楼林生,市长春五街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文伟诉被告童昌智、朱友芳、楼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文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