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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文伟与童昌智、朱友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伟,童昌智,朱友芳,楼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傅文伟,东街道后成二区25幢5号。委托代理人孟卫华,浙江省金华市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昌智,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长春三街71、73、75、77号。被告朱友芳,长春三街71、73、75、77号。被告楼林生,市长春五街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文伟诉被告童昌智、朱友芳、楼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文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