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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宇龙与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宇龙,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794号原告:蔡宇龙,身份证号码33100319841207005x,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直下街36号。被告:朱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608200012,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黄椒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宇龙与被告朱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宇龙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宇龙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