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45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陈乙。被告:陈某。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仁甲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仁甲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2009年6月至9月,被告陈乙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万元,被告陈某为其中1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催讨无着,遂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陈乙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2.被告陈某对上述借款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支付律师某某费用3万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仁甲陈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抵押借款协议书、资产清单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陈乙之间存在抵押借款法律关系,陈仁乙安吉石某某燃料经营部的财产作抵押,双方并约定还款期限至最长至2010年4月16日,到期被告不偿还,原告有权将被告资产变卖,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借条三份,以证明被告陈乙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万元,被告陈某为其中1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复印件(当庭提交原件供核对)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某某费3万元。被告陈仁甲陈某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抵押借款协议书、资产清单、借据、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内容均真实确定,被告陈仁甲陈某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陈乙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①原告出借给被告陈乙300万元,由被告陈乙出具借条作为凭证;②被告陈乙从借款当月起每月偿还3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为10个月,即需于2010年4月16日前全部还清;③被告陈仁乙其开设的“安吉石某某燃料经营部”全部资产及变型拖拉机二辆作为抵押(陈乙并提供经其签字确认的“石某某燃料经营部资产清单”给原告);④借款期间如发生抵押物短少、出让或借款人不按期付款等情况,则原告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⑤如被告陈乙不按期偿还借款,则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2009年6月17日,被告陈乙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以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书为准;2009年7月10日,被告陈乙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09年9月28日,被告陈乙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阴历年底偿还,被告陈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上述借款被告未偿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并支付律师某某费3万元。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陈乙向原告陈甲借款3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应按时偿还,现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乙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为被告陈乙于2009年9月28日向原告所借1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未明确保证方式,其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乙赔偿其实现债权费用3万元,双方在抵押借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陈乙承担,该3万元系律师某某费,其计算符合浙江省关于律师服务收费规定,属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仅在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其保证范围限于借条确认的借款10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支付代理费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乙给付原告陈甲借款本金300万元、代理费损失3万元,合计30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陈某对上述款项中的借款本金100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5800元,由被告陈仁甲陈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瑞森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人民陪审员  徐焕雄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