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明民二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宋广明、牛新芹等与李加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明,牛新芹,宋翔,宋飞,单长英,李加专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0020号原告:宋广明,工人,;原告:牛新芹,农民,;原告:宋翔,;原告:宋飞,;原告:单长英,农民,;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加专,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广明、牛新芹、宋翔、宋飞、单长英与被告李加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纷一案中,原告宋广明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广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广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祁 兵审 判 员 陈家燕人民陪审员 朱 林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