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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民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华卫医药化工厂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华卫医药化工厂,李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卫医药化工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石井乡栗元坡村。法定代表人张养利,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李朝中,自由职业。西安华卫医药化工厂与李朝中商标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西民四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华卫医药化工厂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转让商标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朝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0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10)西执民字第6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朝中已注册的“王牌军”商标第33类(第4956824号)转让登记于西安华卫医药化工厂名下。经查明,第4956824号“王牌军”商标已于2009年6月8日被四川德阳中院(2009)德民初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冻结期限至2011年6月7日。2010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卫医药化工厂向我院提交“申请书”,表示因本案现不具备执行调解,故申请本案执行终结,待条件具备之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民字第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李朝中已注册的“王牌军”商标33类(第4956824号)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卫医药化工厂可随时再行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李长平审判员 吴 鸽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