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乳银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树勇与马永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银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张树勇。被告马永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勇与被告马永标买卖欠款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刘言青审判员 李李臣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维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