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乳银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树勇与马永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银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张树勇。被告马永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勇与被告马永标买卖欠款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刘言青审判员 李李臣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维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