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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00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高凤沛、孟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凤沛;孟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1005执122号申请人高凤沛,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被执行人孟淑芬,女,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市弓长岭区。高凤沛与孟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150元。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孟淑芬发出执行通知书、限高令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系农民无住房公积金,此外银行帐户余额为0.14元元处置意义,本案欠款2015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孟淑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9)辽1005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继续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闯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人民陪审员  单春燕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明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