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鸥飞与吴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鸥飞,吴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94号原告应鸥飞,经商,城小区1栋1单元301室。被告吴小刚,经商,市稠江街道江湾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鸥飞诉被告吴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鸥飞于2010年4月26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鸥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16元,由原告应鸥飞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