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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李齐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李齐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39号原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144249),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杭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国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堵建军,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齐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齐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齐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