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溪宏与陈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溪宏,陈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419-1号原告:周溪宏,0227196810270673),汉族,住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韩岭居民会4组26号。被告:陈燕伟,0206197801310912),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乡梅西村霞岸四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溪宏与被告陈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溪宏于2010年4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燕伟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燕伟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被告陈燕伟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彬彬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