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迪与陕西达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迪,陕西达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鲁栓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王迪。委托代理人闫华,女,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达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青龙小区院内。第三人鲁栓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迪与被告陕西达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鲁栓柱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迪于2010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