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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海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陈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4日、2010年3月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王某乙。婚后,由于被告母亲的介入,导致双方关系急剧恶化。2007年1月2日被告离开原告,从此长期居住在其父母家里,双方开始了长达二年多的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09年2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后法院鉴于当时双方的矛盾还处在磨合、调整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准许。嗣后,双方依然坚持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并分居。故再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如女儿由被告抚养,则应写明探视细节。被告陈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上说的与事实不符。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仍未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也没有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原告曾电话通知被告新房已弄好,但却让被告把缺少的家用电器买买好,言下之意是如不配好家电,新房是不让被告住的,因此造成分居的原因完全在于某告。女儿出生至今,原告根本就没有关心、看望过女儿,女儿出生以来从来没有享受过半点父爱,现在其要求取得女儿抚养权,不是为了亲情,而是将女儿当作财产来争夺。被告要求女儿的抚养权。现要求原告承担女儿因早产健康不佳而产生的今后医疗费和2009年4月至今的抚养费。今后抚养费按法律规定判决。坐落在宁波市××××室房屋原告出过大部分钱,故应该分割。原、被告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并经对方当庭质证,本院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房产证1份,拟证明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青林湾74幢2单元504室房屋产权是原告父亲王康某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宁波市市区住房补贴申请表1份(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是原告的配偶,所以原告才有这个住房补贴的事实。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2009年2月原告曾某请离婚,后被判决不予准许。另查明:王某乙的抚育费原告付至2009年3月;原告因职称晋升,补助住房货币补贴10410元。审理中,双方对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的女儿抚育费达成了统一意见,计12000元(每月1000元)。后因原、被告对今后女儿的抚养费及财产分割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近年来因经济问题,且又不能沟通解决,致夫妻感情日趋紧张。后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感情仍未能修复,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王某乙长期由被告在抚养,今后随被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女儿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的抚育费双方已统一,本院予以准许,2010年4月起的抚育费按原告的实际收入,以每月800元为妥。原告的住房货币补贴,现还未到达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故应待该款到帐后,由原、被告各半享有。被告提出的有关房屋等财产的分割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共育女儿王某某某,原告王某甲自2009年4月起至2010年3月止的抚育费12000元,应在判决生效后的七天内付清。从2010年4月起按月支付抚育费8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可每周探视女儿一次。三、原告的住房货币补贴10410元,由原、被告各半享有。被告应得的5205元,待款项到达原告的公积金帐户后十日内,由原告支付给被告。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陈义红人民陪审员  张慧英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