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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魏美玉与周功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美玉,周功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86号原告:魏美玉,2719710106122x),汉族,住苍南县云岩乡秀水路98号。被告:周功快,326199005240956),汉族,住苍南县宜山新唐街1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美玉与被告周功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美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直沈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孙洪程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前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