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汉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安康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平利县农用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康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利县农用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安汉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安康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巴山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武,董事长。被申请人平利县农用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利县城关镇新正街176号。法定代表人李祖清,经理。申请人安康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运司)因其所有的陕G106**依维柯客车与被申请人平利县农用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利货运司)所有的陕GH07**号力神牌低速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平利货运司所有的陕GH07**号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七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运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平利县农用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陕GH07**号力神牌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小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