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根涛与黄焕南、马建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涛,黄焕南,马建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0号原告:杨根涛,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现居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茂治,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系原告父亲)。被告:黄焕南(又名黄欢南),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马建盈,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涛诉被告黄焕南、马建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焕南、马建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陈忠弟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