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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吴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240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雷顿达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苏州市雷顿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吴商初字第240号原告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吕小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介通,江苏威尔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雷顿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富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马丁·摩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方华、刘新根,苏州市沧浪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雷顿达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剑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吕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顾介通,被告委托代理人蒋方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从2009年7月起发生加工合同关系,由其为被告加工充电器上盖,至今被告结欠了其加工款人民币129995.44元(其中:已交货部分计81933.04元;未交货部分计48062.40元)。故要求被告给付上述加工款。被告苏州市雷顿达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其结欠原告加工款应为77225.04元。其未付清原告加工款的原因,是原告没有按约交付定作物,造成其不能及时组装充电器。从2010年2月起,其海外订单明显减少,生产经营陷入了困境。经审理查明,被告从2009年7月起以向原告提供图纸,签发订单的形式,与原告发生加工合同关系,由原告(原材料由原告提供)为被告加工充电器上盖。至2010年2月5日止,被告结欠了原告加工价款人民币81933.04元(已开票部分计77225.04元;未开票部分计4708元)。被告对结欠原告该加工款予以了确认。审理中,原告对双方之间未交货部分的纠纷,要求与被告另行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图纸、订单、送货单、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结欠原告已交付部分定作物的价款金额(即81933.04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未交付部分的定作物,原告要求与被告另行处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市雷顿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加工价款人民币81933.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6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少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