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徐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华,徐俭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13号原告:张志华(系宁波市鄞州志华民用木材店业主),,1953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5303304918),汉族,原住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桃江村3组20号,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东光村二号桥。被告:徐俭平,成年,无固定职业,云龙镇前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华与被告徐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货款全部付清为由,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华负担。审 判 员 周小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龚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