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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超××服饰有限公司与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超××服饰有限公司,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西何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葛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宋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超××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超××服饰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某某、吴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江宏迪路29号1单元502室的房产。(房权证号为:稠江字第a00120593号、稠江��字第a0013939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