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超××服饰有限公司与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超××服饰有限公司,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西何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葛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宋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超××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超××服饰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某某、吴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江宏迪路29号1单元502室的房产。(房权证号为:稠江字第a00120593号、稠江��字第a0013939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