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1003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20-04-28
案件名称
方前进与樊勇、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方前华;樊勇;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3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前华。 被执行人:樊勇。 被执行人:陈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前进与被执行人樊勇、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前进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湘1003执54号案件的执行; 二、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方前进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乐 审 判 员 刘尧舜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