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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003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20-04-28

案件名称

方前进与樊勇、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方前华;樊勇;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3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前华。 被执行人:樊勇。 被执行人:陈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前进与被执行人樊勇、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前进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湘1003执54号案件的执行; 二、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方前进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乐 审 判 员  刘尧舜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