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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民申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20-05-14

案件名称

林涛、沈阳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涛;沈阳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申5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涛,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放,男,193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系林涛父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陵东路128-120号。法定代表人:黄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林涛因与被申请人沈阳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15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良运物业公司提交的催费通知书送达证据是伪造的,不是每年历史性的记录。林涛没有办理入住手续,开发商把房子托给物业保管和维护,房屋钥匙始终在物业手中。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林涛已经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为案涉园区的业主,其因与房屋开发企业存在纠纷未入住案涉房屋,不构成其不交纳物业费的合法理由。因此对林涛的主张,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樊少忠审判员  宋 华审判员  张怡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侯立文书记员刘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