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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隆锦电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隆锦电机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03号原告: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0)。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田村。法定代表人:郑发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隆锦电机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66207108-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宏洲村。代表人:费海燕,该厂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隆锦电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宇晶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