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东阳市××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开发与义乌市××开发××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开发,义乌市××开发××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626号原告东阳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施某某。委托代理人楼甲。被告义乌市××开发××司,工人××路××号。法定代表人楼乙。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号。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某。原告东阳市××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开发××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月才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市××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甲,被告义乌市××开发××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阳市××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3月26日晚,楼高望驾驶原告单位所有的浙g×××××号机动车在杭州××路花样年华门口与楼虎赢驾驶的第一被告所有的浙g×××××号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部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楼虎赢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楼高望无责任。第一被告驾驶的上述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要求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的车损人民币96967.5元;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证据:1、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时间、双方及责任承担等。2、维修结算单及修理费发票各一份,证明维修内容及维修费用等。第一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第二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义乌市××开发××司辩称,发生事故是事实;我方已经向第二被告投保,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赔偿金额应扣除其管理费及残值后进行计算。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集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对本案中事故责任认定楼虎赢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楼高望无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第一被告系肇事车主,应承担本案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第二被告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计交强险2000元+商业险94967.5元=9696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先行赔付原告东阳市××开发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9694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被告义乌市××开发××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月才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季青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