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蒋永花与康大(宁波)绘画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花,康大(宁波)绘画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434号原告:蒋永花,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禹自忠,凤阳县大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大(宁波)绘画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企独浙甬总副字第006315号),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黄海路58号。法定代表人:许观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飞雄,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永花与被告康大(宁波)绘画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永花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永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永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