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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耐信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恒佳诺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耐信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慈溪市恒佳诺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无锡市耐信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友谊北路283-11号。法定代表人:马玉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兵,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恒佳诺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相公殿村。法定代表人:杨明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耐信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恒佳诺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耐信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耐信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