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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知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德清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道夫·达斯勒体,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德清生活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20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董事。委托代理人叶华军,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友才,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德清生活超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董雅娟,该公司经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德清生活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德清生活超市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负担。审 判 长  许丹红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