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246号原告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西城路750号。法定代表人龚益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负责人王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