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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13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20-05-09

案件名称

张成顺、张维荃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成顺;张维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13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成顺,男,193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维荃,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金普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玮,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成顺因与被申请人张维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辽0213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成顺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2019)辽0213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2、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立案再审;3、解除查封再审申请人的退休金,现急需钱看病买药。理由如下: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录音证实再审申请人花24万元给被申请人买房且房子被被申请人卖掉,被申请人答应用自己现有房子卖房钱抵给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今年89岁,老伴88岁,老伴因腿部骨折长年卧床,天天需要按时服药由申请人照顾,同时因申请人之前也生病,所以接到法院传票未出庭;(2)银行流水可以查到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屡次汇款给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父子关系,此案26万元是家庭关系父子之前的经济往来,用不当得利是法律上的错误,也违背了伦理道德,而且属于申请人曾给被申请人买房子还回来的钱,实际上申请人是怕被被申请人挥霍一空,这名义上还回来的钱也是老父亲给儿子留点后路,养老备用;(3)金州四院总结的诊断书证实被申请人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为××人,不具备独立诉讼资格。被申请人提交的意见称:1、本案原判决送达程序合法。申请人收到传票,如果有病可以申请延期或委托代理人出庭,申请人在原审中不申请延期审理也不参加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的常规途径。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亦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本案未经二审上诉,对申请的再审申请,法院依法可不予审查,驳回其再审申请;2、原审庭审中,原告张维荃已经提交了由被告张成顺亲自书写签名的书面《证明》:“案涉26万元是张维荃自己卖房子的钱,不属于任何人,御龙湾卖的小房子的钱也属于他自己的钱”,所谓的录音与本案无关,且申请人自己在《再审申请书》第二条中也自认“实际上申请人是怕被申请人挥霍一空,这名义上还回来的钱也是老父亲给儿子留点后路”。这名话足以说明案涉26万元实际就是被申请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借贷关系,申请人取得案涉款项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依法应当返还;3、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了大连七院的门诊病历,证明被申请人并没有偏执型精神障碍,被申请人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申请人非法干预被申请人的婚姻自由以及财产权,用将被申请人送进××院的手段,逼迫被申请人将卖房款转给申请人,已经侵害了被申请人的人身权。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请求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1、录音证据。系案外人与被申请人的通话录音,不足以推翻原判决;2、银行流水明细。亦无法证明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汇款26万元的事实;3、金州四院的诊断书证。经查,该诊断出具于2018年7月12日,但2018年8月24日、2018年9月6日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1医院出具的出院通知书及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均证明被申请人无精神障碍。上述证据原审已查明。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起诉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其期间再审申请人无据证明被申请人患有精神障碍的证据,故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为××人,不具备独立诉讼资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原审依据银行流水明细认定张维荃向张成顺转账26万元及张成顺于2019年7月5日出具证明,张成顺自认“2018年8月1日从张维荃银行转入到我卡上的26万元是张维荃自己卖房子的钱,不属于任何人”。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无不当。再次,张成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原审判决结果。再审申请人张成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成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慧超审判员  邱 伟审判员  黄爱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