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飞兰包装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友的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飞兰包装有限公司,慈溪市友的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67号原告:慈溪市飞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东门外村。法定代表人:吴福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友的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国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飞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友的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飞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计316元,由原告慈溪市飞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