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93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通途路1888号3幢1层。法定代表人:施国镇,高级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劲松,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传林,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西路789号。法定代表人:周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巍曙,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姣云,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17元,减半收取2958.5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