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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薛建国、薛建国与被告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国,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624号原告:薛建国,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莲池街道三牌坊91弄23-2号。被告: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宗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薛建国与被告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薛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