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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商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郦伟岗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伟岗,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2031号原告:郦伟岗。被告:李燕。原告郦伟岗为与被告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郦伟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郦伟岗起诉称:被告于2009年8月15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许诺于2009年9月20日前归还,但期限已至并无归还,且无法联系到对方。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5000元,由被告支付诉讼费用。原告郦伟岗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借条》,欲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被告李燕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郦伟岗所举经本院审核本院认为证据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8月12日,李燕向郦伟岗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承诺于2009年9月2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郦伟岗因催讨无果,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李燕向原告郦伟岗借款5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燕未按《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是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郦伟岗借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严维鹏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汤 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