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吴自立与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吴加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张常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自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加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