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蔡勇、叶国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叶国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623号原告: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21-3号。法定代表人:陈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骏,鹿城区五马街道人民西路湖滨西楼723室。被告:蔡勇,城区桥儿头3幢105室。被告:叶国光,区郭公山下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勇、叶国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伟审判员 韩若冰代理审判员金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书记员潘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