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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蔡勇、叶国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叶国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623号原告: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21-3号。法定代表人:陈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骏,鹿城区五马街道人民西路湖滨西楼723室。被告:蔡勇,城区桥儿头3幢105室。被告:叶国光,区郭公山下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勇、叶国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温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伟审判员  韩若冰代理审判员金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书记员潘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