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敏华与王列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敏华,王列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269号原告何敏华,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六一村。被告王列骏,街道义驾山一街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敏华诉被告王列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敏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记员张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