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江里东与林资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里东,林资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44号原告:江里东,身份证号码330327195410026613,住苍南县沿浦镇福林村福林40号。被告:林资宝,身份证号码330327196101200010,住苍南县灵溪镇灵溪街1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里东与被告林资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里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江里东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成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