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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初字第40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淼与X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淼,X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124号原告刘淼。被告XXX。委托代理人郭建伟、陈刚,山东海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淼与被告X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4日,原告在回家途中遭被告拦截殴打昏迷,致原告受伤。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精神损害费共计10000元。经审查,原告诉状中被告XXX名字有误,应为刘小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体有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 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路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