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培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吴培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商初字第115号原告: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正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俊英,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培龙,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硬长桥村1号。委托代理人:施伟伟,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莉琴,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培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培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9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46元,由原告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海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