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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行受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温行受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秀英。上诉人李秀英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行受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认为“起诉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该认定无任何依据及事实支持。即使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已经向社会公开,被起诉人(瑞安市飞云镇政府)也必须告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但被起诉人根本未履行告知义务。《瑞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不低于五百元的一次性奖励”与上诉人财产权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上诉人要被起诉人公开该奖金“何处领取,如何领取”,而被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不作答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履行该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秀英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自己向瑞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瑞安市飞云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如下信息:一、根据瑞安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不低于五百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人到何处领取,如何领取。二、瑞安市飞云镇人民政府2008年度的购车费用,公务车、领导专车台数,车辆维护费用,燃油费用,专职司机工资支出数额等具体情况。三、瑞安市飞云镇人民政府2008年度的单位人员职务消费,公款报销,公务接待、会务费,差旅费,培训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公款出国等具体信息。认为瑞安市飞云镇政府至今尚未就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已构成违法及行政不作为。起诉请求原审法院判令被告就原告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被起诉人信息公开的第一项“不低于五百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人到何处领取,如何领取的问题,属于行政事务性工作,申请信息公开的第二项、第三项所涉及的事项,属于政府机关内部费用支出及办公条件、装备等问题,在法律上与起诉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对此起诉也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由于其诉讼的事项均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其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审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李莉红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