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家与戴芳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戴芳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94号原告:郑家,27197103172016),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田郑村273号。被告:戴芳定(又名戴方定),(身份证号码为××,宁波市鄞州五乡定丰机械配件厂厂长,住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卓家滩。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家与被告戴方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家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秋妍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