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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家与戴芳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戴芳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94号原告:郑家,27197103172016),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田郑村273号。被告:戴芳定(又名戴方定),(身份证号码为××,宁波市鄞州五乡定丰机械配件厂厂长,住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卓家滩。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家与被告戴方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家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秋妍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