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闯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东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闯,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于广西田东县,身份证号码:452623198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东县祥周镇祥周街***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闯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卢闯在田东县祥周镇祥周街一间网吧门前,将被害人林少益停放于此的一辆轻骑牌银色电动车盗走。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7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卢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卢闯在田东县祥周镇祥周街一间网吧门前,将被告人林少益停放于此的一辆轻骑牌银色电动车盗走。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卢闯的供述;(2)失主林少益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说明;(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以上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人民币25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社会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韦良慧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农家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