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海峰与吴鹏军、吴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峰,吴鹏军,吴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02号原告金海峰,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吉兴乡全乐村2组。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鹏军,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仇宅村1组。被告吴秀玲,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仇宅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峰与被告吴鹏军、吴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海峰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金海峰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