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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非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应冬伦、朱爱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冬伦,朱爱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非字第103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李谊,局长。被申请人应冬伦。被申请人朱爱设。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被申请人应冬伦、朱爱设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09)第6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8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应冬伦、朱爱设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申请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非字第10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家宝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