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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905号原告张某。被告焦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结婚以来一直吵吵闹闹,被告整天打麻将,不管家、不管孩子,不尽家庭责任。2009年12月原告与被告吵架后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裂,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房三间价值40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26000元共同承担;女儿张鑫、张哲、张晶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表示孩子现在还小,只要原告回来好好过日子,双方能够过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年××月××日又生育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12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在单位居住。2010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和关爱。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缺乏相互的理解和沟通,发生了矛盾,给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焦某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及家庭和睦处着想,增强对家庭的责任感。原、被告应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共同建设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