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付京涛与王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京涛,王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付京涛。委托代理人刘建锋,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江辉,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京涛与被告王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京涛于2010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京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京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璐 来自